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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辽宁消费者黄某向济宁某公司汇款3000元,欲购买该公司生产的FT—200型粉条机一台。当时在电话中联系好单价2700元/台,余款300元作托运费。该公司销售部经理刘某到火车站办理铁路托运。出于节省运费的考虑,刘某在填写运单时,有意将货物价值压低,将2700元货值填写成600元。后来该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在追索赔偿时,铁路责任方只按托运人填写的货物价值600元进行赔偿,导致黄某直接损失2100元。黄某多次与销售方刘某联系,要求赔偿损失,刘则以责任在铁路方为由拒绝赔偿。黄某无奈,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黄某托运的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该经济损失应向谁追偿?
  • 根据本案案情,黄某的损失是由铁路运输企业丢失了托运的货物且未按货值足额赔偿而造成的。而铁路运输方不予足额赔偿是由销售方办理托运手续时向铁路运输方提供虚假货值信息所致,故销售方应对黄某的损失承担责任,黄某可直接向销售方追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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