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 1999年5月,邵某经人介绍结识本市居民王某,并于同年6月,在相互并不很了解的情况下匆忙结婚。婚后不久,邵某发现王某原来是个无业游民,好吃懒做,性情暴躁。于是,邵某苦口婆心地规劝丈夫。岂料,王某见邵某对自己不满意,且有责怪之意,不由得怒火中烧,对邵某张口大骂。夫妻俩大吵大闹一场,邵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居住,不久,又被王某接回。此后,王某依旧恶习难改,不务正业,夫妻俩常为一些生活琐事而争吵,继而大打出手。邵某三天两头跑回娘家向老母哭诉。 2002年10月,邵某的父亲身患重病,卧床不起。临终前,他把一个1万元的存折交给了邵某,希望她自己收好,别让王某知道。但不久王某还是知道了这件事,并多次向邵某索要存折,都被邵某拒绝了。2003年底,邵某成了下岗工人。失业后,王某对邵某更是冷嘲热讽,极尽挖苦之能事。邵某气愤之下,决定用父亲给的钱到商场中承包个摊位,做服装生意。王某知道后威胁邵某不得擅自动用那笔钱,不然就要砸烂她的摊子。无奈之下,邵某提出离婚。王某表示同意,但要把那笔钱拿出来平分。邵某当然不同意,坚持那笔钱是父亲给自己的。双方争执不下。2004年4月,邵某和王某又因家庭事务吵闹不休,王某动手打了邵某。邵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确认自己对继承所得财产的所有权。 本案中,邵某继承父亲遗产所得的财产,是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邵某的个人财产?
  •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在通常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继承和赠与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循被继承人和赠与人、遗赠人的意愿,如果一律把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受赠的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有可能违背遗嘱人、遗赠人和赠与人的意志,易使那些歧视、虐待过原遗产所有者的人也因婚姻关系而获得财产。因此,《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有明确指定的,应当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邵某的父亲在去世之前以口头遗嘱的形式指明这笔钱归邵某一人,并明确指出,由于王某为人品行不好,邵某在有事时可以用这笔钱救急。据此,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显然这笔钱是邵某的个人财产,而不是邵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索要并要求分割这笔钱的行为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将这笔钱判决给邵某一人,这是尊重邵某父亲意思表示的表现,也是保护邵某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