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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开展募捐活动出现哪些情形,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 《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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