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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5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京宣布:责令立即停建包括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在内的13个省市的30个大型国有企业违法开工项目,并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这30个项目的总投资达1179.4亿元,它们都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就由政府有关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审批程序批准后开始建设的,有些工程已基本完成,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建的违法工程。在国家环保总局的决定作出后不到一周的时间内,有22个项目按规定停建,但仍有8个项目没有执行停建的决定。2005年1月24日,国家环保总局对8个拒不执行停建决定的企业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限期改正通知书”。同时表示,如果被处罚单位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国家环保总局将提请司法机关予以强制执行。此后,30个违法项目全部暂时停建并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在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之后,绝大多数被停建的建设项目又恢复施工建设。在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仍然发生这种重大建设项目违法建设的行为,反映了我国环境法实施中存在着哪些问题?
  • 本案主要反映了我国环境法实 施中存在的着一些问题:
    1.国家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上缺乏必要的权威性;
    2.政府有关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没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
    3.企业守法意识淡薄;
    4.我国目前还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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