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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犯罪嫌疑人王强,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刘波,男,1983年7月1日出生。二人均是中学毕业待业在家,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时常搭伴出去玩乐。2002年1月9日,王强与刘波一起去县城的网吧,二人玩了一上午的游戏。中午因费用问题与网吧老板张某发生激烈争执,被张某等人打了几下,二人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当晚23时许,二人商量好后,带上事先准备好的汽油,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网吧的木质大门、窗户上,用打火机点燃。由于网吧出口已被大火封住,导致正在上网的人员3人死亡、10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经检察院批准对两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在对两人进行讯问时,均未通知其父母等人到场。刘波的父亲刘某请求会见刘波,并为其聘请律师,被侦查人员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予以拒绝。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5日告知王强和刘波有权委托辩护人。刘波委托其叔叔刘林担任其辩护人,王强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刘林经检察院许可,会见了刘波,查阅了本案的所有诉讼材料,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刘林经法院许可又查阅了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刘波,会见时人民法院派员在场。王强仍然不愿委托辩护人,审判人员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刘敏担任辩护人,但王强拒绝辩护,法院遂准许其自行辩护。经审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本案中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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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中的违法之处有:
①审判过程中辩护人刘林会见被告人刘波时,法院不应派员在场。《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因此,法院不应派员在场。
②被告人王强拒绝辩护时,法院不应准许其自行辩护。《刑诉解释》第45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7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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