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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枢纽工程施工招标,合同条件采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A施工企业中标并签订合同后,认为中标价偏低,无奈受合同的约束,只好按合同履行义务。在组织进场期间,发包人提供场地延误7天时间,故承包人以此为由,立即将人员、设备、设施等进场资源全部撤离现场,并向发包人发出通知:“由于你方提供场地延误已构成违约,我方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由于解除合同对我方造成的费用和利润损失,希望你方在合同规定时间给以支付。”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说明理由。
  • 发包人提供场地延误7天时间,属于违约行为。但是,这一违约行为并不构成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规定的由于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显然,题中所属发包人的场地提供延误违约行为不构成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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