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订金、诚意金、意向金时,是否视同收到预收款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定金数额可以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20%部分无效。
“订金”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的担保性质,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也没有20%比例的限制。
“意向金(诚意金)”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是房产中介行业为试探购房人的购买诚意及对其有更好的把控而创设出来的概念,在实践中意向金(诚意金)未转定金之前客户可要求返还且无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综上,定金、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中,只有“定金”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订金、意向金、诚意金都不是法律概念,无论当事人是否违约,支付的款项均需返还。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可视同收到预收款;收到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不视同收到预收款。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
- 个人出租自有住房给企业单位,可以代开增值
-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
- 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并以被挂靠人名义对
- 2016年4月份预收5月份的房租,怎么确
- 营改增前,生产钢构件并负责安装施工的企业
- 一般纳税人有多个建筑工程老项目,是否可以
- 营改增之后,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可
- 目前,税控设备由航信、百旺提供,按照区域
- 营改增之前结存的地税发票如何缴销?
- 劳务派遣计算销售额时是否能扣除支付给劳务
- 一般纳税人接受住宿服务,能否抵扣?
- 一般纳税人收到开具有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
- 某劳务派遣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服
- 村镇银行(一般纳税人)能否选择简易办法计
- 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经营范围中没有该项业
- 新成立的幼儿园,需要纳入发票系统升级版推
- 自然人出租房屋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
- 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商品混凝土
- 试点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未开票的收入补开增
-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