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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994 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最后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辛普森竟逃脱法律制裁,在用刀杀前妻及其男友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这就是震惊世界的“辛普森杀妻案”。此案波澜迭起,高潮不断。在辛普森一案中,警方已经掌握了足以证明辛普森杀害前妻及其男友的证据,但他们为使案件更加“铁证如山”,愚蠢地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血迹的袜子。正是这双袜子,遭到辛普森律师对洛杉矶警察的大肆攻击和对控方证人的大量质疑,最终被被告方证明为实验室里的产物,陪审团哗然。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同样,即便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于是,尽管控方女检察官克拉克在总结发言中慷慨陈词, 打动了大量观众,却并未让陪审团动心。他们在近40 个小时的讨论之后,一致作出被告无罪的判决。 通过对以上案例进行分析,你认为美国在司法实践中遵循了哪些司法制度原则?
  • 1、重视程序公正
    美国法律中的程序化更多的反映在尊重公民的自由权力,在没有宣判之前应以无罪对待,哪怕是在搜集证据过程中有任何的违法法律程序的行为,甚至都可以推翻整个证据链条,把案件完全改变。辛普森杀妻案例就可以看出,美国的法律更加注重程序化,不允许有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外。
    2、“无罪推定” 决定了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在道义上具有平等地位
    美国司法机关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从重从快地惩罚犯罪,而是首先考虑政府是否在利用权力迫害平民,因为相对于政府,个人是弱小的,政府可以有足够的人力财力物力进行调查,也有能力“制造”证据。
    检察机关需要尽可能出示过硬的证据证明其有罪,而被告人只需对证据进行质疑。法庭上的对抗双方在道义上完全平等,确立了他们在法庭上公平抗衡的前提。根据美国的法律,不论被告人被控罪行有多么严重,不论检察机关手中掌握的证据看上去是多么的有力,在他被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须假设他是无罪的。本案中辛普森律师对洛杉矶警察的大肆攻击和对控方证人的大量质疑,也就不能说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
    3、比较彻底的司法独立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不论是什么性质的案件,美国检察机关、法官是代表三权之一司法部的,美国政府无权干预任何一个审理过程。
    听证过程是双方律师的竞技对抗过程,先是由检方提供证据和证人,然后,由辩方提供证据和证人。不论证人提供的是正面还是反面的证据,不论他提供的证词是想说明被告有罪还是没罪,他都要在陪审团面前经受得住反对一方的诘问。
    4、法官是法庭上吹哨子的裁判
    法官全部作用就是维持秩序,也就是当双方在对抗的时候,维护“游戏规则”。如双方证据是否可以呈堂,提出的证人是否可以出庭,向证人的提问是否恰当,在有一方犯规的时候叫停,等等,这些都是法官的责任。而真正在案件当中最终决定输赢的,却不是法官。
    5、陪审团最终掌握被告的生杀大权
    当代美国司法体制中,陪审团主要分为两种: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又称 “起诉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我国的“人民检察院”。其职能不是裁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起诉。一旦作出裁定,大陪审团就自动解散。
    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我国的“人民法院 ”,负责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裁决。如果裁决无罪或不构成侵权,审判即告结束;如果裁定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持审判的法官依法量刑,作出正式司法判决。裁决辛普森杀妻案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小陪审团。
    在辛普森杀妻案中,正是由于辛普森律师团最终说服了陪审团的全体成员,使陪审团成员们相信,“辛普森并不一定是罪犯,案犯极有可能另有其人或辛普森被栽赃陷害”,最终裁定辛普森无罪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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