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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婚前财产还能自动充公吗?
  • 199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虽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规定意味着婚前财产可以自动“充公”。
    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婚姻法》作了修改。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一规定是修改前的《婚姻法》所没有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所作的上述规定因与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八条相抵触而失效,故此,2001年4月28日以后,婚前财产不能再自动“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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