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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张某得知与其有纠纷的刘某曾持铁棍威胁其父亲后,从厨房取了一把菜刀藏于身上,前往刘某家滋事。因刘某不在家,张某便返回。刘某回家后听说张某来家闹事,便追赶上张某并持铁棍殴打张某,张某即持菜刀与刘某对打,双方互致轻伤。 张某听说刘某女婿蔡某扬言要找人殴打他,便准备了钢筋条藏在身上防身。某日,蔡某纠集周某在商店门口围住张某,要将其拉到路边胡同。张某不从,蔡某遂将张某踢倒,并同周某一起将张某按在地上殴打。张某即掏出钢筋扎向蔡某手掌,致蔡某轻伤。周某见蔡某受伤,便停止殴打张某。张某爬起后,辱骂周某,并对周某说“有种再来打我啊!”蔡某也叫“打他!”周某便捡起路边石头砸向张某致轻伤,张某用钢筋将周某扎致轻伤。 请根据刑法和有关规定,结合上述案例,论述对张某、刘某、蔡某、周某的上述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重点应当认定哪些案件事实、收集哪些证据。
  • 1.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
    (1)张某得知刘某威胁其父亲后,即准备菜刀并寻找刘某蓄意报复,具有伤害刘某的故意;在与刘某互殴过程中实施了伤害行为,并致刘某轻伤,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张某在周某停止殴打后,以语言刺激、挑逗周某先动手,后将周某扎成轻伤,属于挑拨防卫,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刘某得知张某来家闹事,追上张某并持铁棍殴打张某,具有伤害张某的故意,造成张某轻伤,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蔡某纠集周某殴打张某,并指使周某打张某,周某致张某轻伤,两人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2.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张某事先得知蔡某将对自己实行侵害,为了防御而事先准备工具,在遭受蔡某不法侵害时,为制止不法侵害,掏出钢筋条扎向蔡某手掌,致蔡某轻伤,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根据《刑法》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
    3.互殴与正当防卫存在着对立关系,互殴可以否定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需要排除互殴。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相同点在于:
    (1)在客观上,都实施了互相侵害的行为;
    (2)在行为方式上,都可以事先准备工具。
    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
    (1)在动机、目的方面,互殴是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事先具有斗殴的意图,甚至具有积极的加害意思;正当防卫事先没有斗殴的意图,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即时产生的反击意图。
    (2)在主体方面,互殴可以是先动手或者后动手的一方,正当防卫只能是后动手的一方(但以语言、行为刺激或者挑逗对方先动手的除外)。
    4.办理此类案件,重点应当认定当事人的动机、目的和行为先后顺序,并收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的动机、目的,即其主观方面是斗殴、伤害对方还是进行防卫。相应的证据包括能够直接认定其主观方面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也包括能够间接推断其主观方面的其他证据。
    (2)客观方面,即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先后顺序,其本人先动手还是后动手。相应的证据包括能够认定案件起因、过程和结果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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