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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市越江隧道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该项目为该市建设规划的重要项目之一,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该项目拟采用BOT方式建设,市政府正在与有意向的BOT项目公司洽谈。为赶工期政府方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故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招标人对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并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人,为简明起见,采用表格形式,见表3-22。在书面答复投标人的提问后,招标人组织各投标人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d,招标人书面通知各投标人,由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己从当天开始取消所有市内交通项目的收费,因此决定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 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或不妥之处?请逐一说明。
  • 该项目施工招标存在6方面问题(或不妥之处),分述如下:
    (1)"为赶工期政府方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不妥,因为本项目尚处在与BOT项目公司谈判阶段,项目的实际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方或实质的招标人尚未确定,说明资金尚未落实,因而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2)"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不妥,因为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3)"两个标底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不妥,因为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
    (4)"招标人将对所有问题的书面答复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人"不妥,因为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提问只能针对具体问题作出明确答复,但不应提及具体的提问单位(投标人),也不必提及提问的时间(这一点可不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而从该备忘录中可知投标人(可能不是全部)的名称。
    (5)"在书面答复投标人的提问后,招标人组织各投标人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不妥,因为施工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投标人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6)"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d,招标人书面通知各投标人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不妥,因为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至少15d(而不是10D.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若迟于这一时限发出变更招标文件的通知,则应将原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适当延长,以便投标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允分考虑这种变更对报价的影响,并将其在投标文件中反映出来。本案例背景资料未说明投标截止日期已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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