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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有机化工厂位于农村,于2000年建成投产,2006年4月总排污口污水排放量为10万吨,经监测,总污水排放口排放污水中污染物浓度为:COD216毫克/升,BOD128毫克/升,挥发酚3.5毫克/升,石油类8.5毫克/升,SS110毫克/升,该厂污水排入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该厂排放的工艺废气HCl经处理后其排放浓度为95mg/m3,排放速率为0.65kg/h,排放筒高度为22米。该厂从2006年4月以来未缴纳排污费,当地环保部门对该厂所排放的污染物核定后,于2006年4月12日、4月22日先后下达了缴纳排污费通知书、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以后每月环保部门均下达了同样的通知。现在环保局领导要求你通过法律手段强迫该厂履行法律责任,时间是截止2006年9月29日止。请问你该怎么办?(以一个月30天计算,每天生产24小时,且包括9月份排污费,假如缴纳排污费通知书明确要求在每月25日前缴纳排污费)
  • (1)废水问题:
    ①达标情况
    该厂建于2000年且废水排入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因此所排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四中的二级标准,排放标准如下:
    C.OD150mg/l,BOD30mg/l,挥发酚0.5mg/l,石油类10mg/l,SS150mg/l,由此可知COD、BOD、挥发酚三因子超标。
    ②污染物排放量计算:
    C.OD排放量100000×216/1000=21600(千克/月)(超标排放)
    B.OD排放量100000×128/1000=12800(千克/月)(超标排放)
    挥发酚排放量100000×3.5/1000=350(千克/月)(超标排放)
    S.S排放量100000×110/1000=11000(千克/月)(达标排放)
    石油类排放量100000×8.5/1000=850(千克/月)(达标排放)
    ③污染物当量值计算:
    C.OD=21600/1=21600污染当量
    B.OD=12800/0.5=25600污染当量
    挥发酚=350/0.08=4375污染当量
    S.S=11000/4=2750污染当量
    石油类=850/0.1=8500污染当量
    ④计算废水排污费:
    B.OD与COD只能收一项,排污前三位污染因子是BOD、石油类、挥发酚。
    基本排污费:0.7×(25600+8500+4375)=26932.5(元)
    超标排污费:0.7×(25600+4375)=20982.5(元)
    月缴排污费:26932.5+20982.5=47915(元)
    2006年4~9月应缴废水排污费:47915×6=287490(元)
    (2)废气问题
    ①达标情况
    该厂建于2000年且位于农村地区,因此所排废气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4-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查表2知: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0mg/m3,排气筒高h1=20米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Q1=0.43kg/h;排气筒高h2=30米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Q2=1.4kg/h。则
    排气筒高h=22米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Q为:
    Q.Q1+(Q2-Q1)(h-h1)/(h2-h1
    =0.43+(1.4-0.43)(22-20)/(30-20)
    =0.62kg/h
    由此可见工HCl的排放浓度未超标,但排放速率已超标。
    ①计算氯化氢气体的月排放量
    氯化氢排放量=0.65×24×30=468kg/月
    ②污染物当量数计算
    氯化氢当量数=468÷10.75=43.5
    ③废气排污费计算
    废气排污费=0.6×43.5=26.1(元/月)
    2006年4~9月应缴排污费=26.1×6=156.6(元)
    (3)应缴纳的排污费总计:156.6+287490=287646.6(元)
    (4)计算滞纳金
    4月份的滞纳金=(26.1+47915)×{5×30+(29-25)}×2‰=14765.9(元)
    5月份的滞纳金=(26.1+47915)×{4×30+(29-25)}×2‰=11889.4(元)
    6月份的滞纳金=(26.1+47915)×{3×30+(29-25)}×2‰=9012.9(元)
    7月份的滞纳金=(26.1+47915)×{2×30+(29-25)}×2‰=6136.5(元)
    8月份的滞纳金=(26.1+47915)×{1×30+(29-25)}×2‰=3260.0(元)
    9月份的滞纳金=(26.1+47915)×{0×30+(29-25)}×2‰=383.5(元)
    总的滞纳金=383.5+3260.0+6136.5+9012.9+11889.4+14765.9=45448.2(元)
    (5)计算罚款金额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8条第3项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处应缴金额50%以下的罚款。
    最高罚款额为47915×50%=23957.5(元)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处1-10万元罚款。该厂氯化氢浓度虽未超标,但其排放速率超标,因此最高处罚10万元。
    (6)对该厂的处理和处罚为:
    ①申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该厂废水、废气实施限期治理;
    ②申请当地基层法院强制执行排污费287646.6(元)和滞纳金45448.2(元)
    ③对其超标排污行为处罚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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