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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改革的性质
  • 邓小平深刻地揭示了改革的性质。明确提出“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这是一场在坚持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不动摇的前提下由经济文化落后状态向现代化转变的“伟大革命”。这是对我国改革性质的精辟概括。革命是解放生产力,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根据这一原理,在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根本任务就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在新的生产关系下面保护和发展生产力,这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我们所进行的改革,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变革,而是适应社会主义发展的客观要求对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完善,是广义上的革命。任何社会制度都是由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组成的。所谓基本制度,是指该社会形态的本质所决定、并表现该社会形态本质特征的制度;具体制度,则是由基本制度所决定和派生的运行机制、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等的体系。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制度,是指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和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这种基本制度,在整个社会主义时期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具体制度,则是指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教育和科研体制等等,它们是由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决定并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服务的,具有历史的局限性和相当大的可变性,特别是随着社会生产力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客观要求,随着社会政治状况和文化状况的变化,这些具体制度在许多方面必须不断破旧创新。社会主义改革,就是改那些不能有效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不适应生产力发展以及政治、文化发展要求的具体制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改革,确切和科学的提法,应当是社会主义具体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所以,改革对于我国来说,一方面成为解决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一种基本形式,成为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另一方面,也具有了解放生产力的性质。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通过改革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具体制度,扫除障碍,解放生产力。因而可以说,比起革命是通过摧毁旧的基本制度,解放生产力,两者显然不是同一个层次,改革属于第二个层次。无论“改革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的论断,还是“革命是解放生产力,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的观点,都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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