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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1万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1000元,单位成本为800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6月30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健身器材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假定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退货率为10%。健身器材发出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有关的增值税税额允许冲减。2月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价税合计1170万元。5月10日,甲公司收到退货600件,6月30日又收到退货500件,甲公司收到退回货物当日已将相应货款退回。编制甲公司发出健身器材、月末估计销售退回的会计分录。
  • ①1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时
    借:应收账款1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
    贷:库存商品800
    ②1月31日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估计退货率为10%,即1000件)
    借:主营业务收入100(1000×0.1)
    贷:主营业务成本80(1000×0.08)
    预计负债20(1000×0.1-10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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