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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新组建企业的标准。
  • (1)成立未满两个会计年度、新设合并、分立后名称变更的企业法人客户,吸收合并不视为新组建企业。
    (2)到评级时点为止,成立已经超过两个会计年度,由于在前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尚未开始经营或处于项目建设期,未编制前一年度会计报表或无法提供前一年度完整的会计报表的企业法人客户。以上情况主要适用于建设期超过2年的大型生产企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3)对于改制企业,无论企业改制采用何种方式,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果企业的经营实质未发生根本变化,两年的财务报表数据能有效衔接,则不采用新建类企业模型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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