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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强制戒毒所如何与卫生部门进行配合?
  • 根据《强制戒毒办法》第21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应当及时将经批准开办的戒毒医疗单位的情况通报给有关地方公安机关,以便依法进行监督。各地公安机关不得与医疗单位联合开办戒毒治疗场所或收取戒毒医疗单位报酬后强行送吸毒人员到该单位进行戒毒治疗。公安机关设立的安康医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并经卫生厅、局按照卫生部制订的《戒毒医疗机构验收标准》审验合格后开展自愿戒毒医疗业务的,应参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制定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公安机关在安康医院开设强制戒毒所的,按照公安部《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隔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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