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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6年4月10日,B市消保科对辖区内的某公司加油站进行产品质量抽检,4月20日某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加油站的90#车用乙醇汽油质量不合格,货值3万元。B市消保科当天将检验结果送达当事人,并得知此时该批汽油已全部销售完毕。B市消保科经立案、调查、法制科核审、局长审批后于5月8日依据《产品质量法》直接对加油站作出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上述案件中B市消保科的行为存在哪些问题?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B市消保科在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时(国家工商总局规定为5万元以上,山东省规定为2万元以上),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案中B市消保科未对当事人进行听证告知,行政处罚行为无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0万元的罚款,超出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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