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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朝阳化工厂因排放污水进入附近水域,造成下游养鹅场大量鹅死亡,引起污染赔偿纠纷。当地环保局对此进行了调解处理,但养鹅场对调解处理结果不服,认为环保局偏袒化工厂,因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把化工厂和环保局都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作为环境工作人员,我们应怎么正确认识和处理这类问题。
  • (1)根据《环保法》第41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因而当事人不应以环保部门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应就原污染赔偿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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