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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外籍犯会见的审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 (1)外交、领事官员要求会见正在服刑的本国公民,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收到外交、领事官员要求会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会见的决定,并书面答复。准予会见的,应当书面告知会见的时间、地点安排和应当携带的证件;
    (2)外国籍罪犯的非中国籍亲属或者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通过驻华使、领馆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同时提交与被会见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外国籍罪犯的中国籍亲属或者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本人身份和与被会见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3)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收到外国籍罪犯的亲属或者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会见的决定,并书面答复,准予会见的,应当书面告知会见的时间、地点安排和应当携带的证件;
    (4)外国籍罪犯的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可以直接向监狱提出申请。外国籍罪犯的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直接向监狱提出申请的,监狱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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