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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三家公司开会,要求大家都作为拟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四家公司一致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定为6000万元,甲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为1000万元,其他三家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累计为60万元,拟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数额为4400万元。公司创立大会通过了这四个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该草案规定公司董事会由四家公司各出一名代表作董事,公司设监事会,由两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个监事由公司的董事兼任,一个监事由甲公司派员出任是执行监事,负责日常监事事务。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然后设立,在准备进行公司登记前,由律师对公司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 如果你是律师,请针对以下问题,对该股份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 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有何限制?股份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构成?
  • 根据公司法第83条的规定,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所以,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制少应当为2100万元。其余的股份数额由社会公开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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