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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清末围绕《大清新刑律草案》曾引发一场激烈的论争,试述其中各派之观点,并加以评论
  • 1907年,《大清新刑律草案》完成后,由宪政编查馆咨交各省签注意见,从而触发了“礼教派”与“法理派”之间的激烈斗争。前者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后者以沈家本为代表。
    沈家本在《陈修订大旨折》中,明确地说明了“旧律之宜变通者”的五个方面,即更定刑名、酌减死罪、死刑惟一、删除比附、惩治教育,对旧律例作了全面的修改。两派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立法宗旨不同,即采取旧的纲常名教还是采取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理论作为立法宗旨的问题。
    当《新刑律草案》遭到张之洞和各省督府反对之后,清政府将它发回法部,要求重新修订。结果,在新刑律之后加《附则》五条,规定犯“十恶”、“亲属相隐”、“干名犯义”、“存留养亲”、“亲属相奸”、“亲属相盗”等罪,应按旧律惩办;卑幼对尊亲属不得适用正当防卫;“无夫奸”要处刑;等等。这实际上是肯定传统的封建法制原则,否定了新刑律中的资产阶级刑法原则。
    礼法两派争论的实质,即要不要用资产阶级的法理原则来改良中国的封建法律,要不要用国家主义取代家族主义的问题。
    这场礼法两派的论争,最后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而告终,不但新刑律中不断加入了有关纲常名教的条文,而且沈家本也不得不辞去修订法律大臣的职务。然而,这场论争对于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法理派所提出的用西方资产阶级的法理原则来改革中国封建法律,尽管没有得到完全的实施,但两千多年来以封建法制为中心的“中华法系”,终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介入而开始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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