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简述债的提存
-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效力:(1)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其从属的债务也随之消灭(2)提存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3)提存期间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4)提存后,债权人可随时向提存机关领取(5)领取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而失效,提存物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
- 种类物
- 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下列表述正
- 朱某生前曾与他的邻居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
- 监护的概念及监护人的设定范围
- 试论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
-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当事人为自己的利
- 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如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
- 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定义,我国物权法采纳
- 承诺
- 什么是公信原则,第三人受登记公信力保护的
- 对于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并且无避险过当的
- 试论述善意取得制度。
- 甲将建设工程承包给乙,乙经过甲的同意,将
- 甲欠乙10万元,甲因生意失败,身无分文,
- 在无因管理中,被管理人只有权利没有义务。
-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
-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何时设立
- 肖庆、王氏夫妻有1栋二层楼房。1956年
- 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