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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析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 依据不同标准,税法的构成可以分成不同种类,最常见的一种分类即是按照税法的调整对象将其分为税法实体法和税法程序法。
    (一)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确定了征税主体能否征税、如何征税及纳税主体为何纳税、纳多少税,通常被称为“课税要素”。税收实体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从理论上说,因为征税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而征税主体是国家。然而,在具体的征税活动中,是由国家授权政府的职能部门来行使征税权的。在各国,一般是由税务机关和海关来具体负责税收征管。在我国,财政机关也曾长期负责农业税的征收。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是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和享有纳税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纳税主体在具体的税法中还可能有其他的分类。例如,在增值税法中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而在所得税法中则有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之别。
    (2)征税客体,也称征税对象或课税对象,是指一个税种对什么征税,即征税的标的物。征税客体在税法的构成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各税种相区别的主要标志,也是进行税法分类的最重要的依据,同时,还是确定征税范围的重要要素。依据征税对象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商品、所得和财产三大类。
    (3)税目与税基,是对征税对象在质与量上的具体化。所谓税目,就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项目。它是征税对象在质的方面的具体化,反映了征税的广度。所谓税基,也称计税标准、计税依据、计税基数,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所取得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亦即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它是征税对象在量的方面的具体化,直接影响着纳税人最终的税负的承担。
    (4)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比率。它是衡量税负高低的重要指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税率可分为以下几种: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照同一比例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累进税率,是指随着征税对象的数额由低到高逐级累进,所适用的税率也随之逐级提高的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反之则相反。累进税率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等;定额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的固定的税额,因而也称固定税额,其表现形式为:元/升、元/吨等,一般适用于从量征收的税种。
    (5)税收特别法。税收特别法包括两类,即税收优惠法和税收重课法。前者为了减少或免除纳税人的税负为主要目的;后者是以加重纳税人的税负为目标,如税款的加成、加倍征收等。由于税法的规制,因而这两类特别法在税法中都会存在。但是通常税收优惠法实行更为普遍。如税收减免、税收抵免、亏损结转等。
    (二)税收程序法,主要规定税收征纳的程序问题,涉及到征税机关征税和纳税人纳税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程序性事项。税收程序法是实体法实施的必要保障,也是征纳双方征纳行为是否有效、合法的决定性因素。税收征纳程序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纳税时间,是指在纳税义务发生后,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因而也称纳税期限。纳税期限可分为纳税计算期和税款缴库期。前者说明纳税人应多长时间计缴一次税款,反映了计税的频率;后者说明应在多长期限内将税款缴入国库,它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期限;纳税地点,是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它说明纳税人应向哪里的征税机关申报纳税以及哪里的征税机关有权进行税收管辖的问题。纳税地点主要是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等。除上述两者外,纳税环节、计税方法、处罚程序等也属于税收程序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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