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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方梅和曾军是同村村民,两人自幼青梅竹马。1995年,两人一同参加高考,曾军考 取,而方梅则落榜。在曾军上大学期间,两人感情进展顺利。1999年,曾军分配到某机关 工作,与方梅正式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不错。2000年,方梅在做家务时,面部被烧伤,双 眼几乎失明。住院后,曾军对护理方梅渐感厌烦,产生了遗弃方梅的念头。他先试探与方 离婚,但方坚决不同意.于是他就搬到外面去住,不回家照顾方梅,并同本单位同事赵倩 打得火热。而方在家得不到丈夫的关怀与照顾,生活无着落。无奈,2002年5月,方梅向 法院起诉,要求曾军付给扶养费。曾军的行为是否正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 不正确。曾军违反了夫妻间应相互承担扶养义务的规定。《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互相扶养,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且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双方都应自觉履行这一义务,尤其是在一方年老多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履行扶养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要求具备一定条件,即: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一方生活困难,不能自行解决,需要对方扶养,而且他方有负担能力。这种义务一旦发生,就具有相对稳定性,在婚姻关系没有依法解除之前,这种义务始终存在。法院应判决曾军给付妻子扶养费。如果曾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可依《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婚姻法》第20条规定: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体现出扶养义务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本案中,方梅因病生活困难,而曾军有负担能力却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其给付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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