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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离婚后,孩子的姓名是否可以更改随母姓?
  •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同时,《户口登记条例》对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的变更,也有了明确规定: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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