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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下行文的基本规则。
  •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税务机关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各级税务机关可以以函的形式向下一级政府行文,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
    (3)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4)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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