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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王先生是某保险公司的客户,该保险公司赠送王先生一张港澳游旅游券。该旅游券上赫然写着“持本券自行到达深圳跟团每人收220元(导游小费和口岸费),全程再无任何费用”。王先生到达深圳后,发现同团的20多人全是持券旅游的。在皇岗口岸,导游要求每个旅游者签购物协议,“不签就不能去香港!”到达香港后,导游没有按旅游券上约定的行程游览,而是带旅游者进了一家珠宝店,随后将店门锁死,只进不出。旅游者被关了3个小时,店里的珠宝质次价高,迫于压力,每位旅游者平均购物3000元以上。经调查,该旅游券的发行方根本不具备旅游经营资质,其无偿向保险公司提供旅游券。试分析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 (1)如需执券旅游,请向当地旅游部门核实旅游券发行方的资质,切勿盲目出行。《旅游法》规定,设立旅行社,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按照《旅游法》第九十五条处罚。
    (2)《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违反该规定的,按照《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处罚。
    (3)旅游者购买旅游产品,应当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旅游经营者强迫旅游者签定购物协议或有强制交易行为时,旅游者应当机立断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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