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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在一起民事纠纷中,原告张某为了能尽快地打赢这场官司,决定找自己的朋友王律师做代理人,他给了王律师1000元代理费。王律师认为张某是自己的密友,给张某作代理人只是帮忙而已,没有必要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汇报,于是很快接了案子,直接代理张某出差了。请问王律师的行为合法吗?
  • 《律师法》第35条第①项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也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案件和民事、经济非诉讼案件的收案,应由专人负责接待当事人,问清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有关证据,将符合收案条件的,向律师事务所主任汇报,经主任审查批准,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律师不得自行收案,自行收费。本案中王律师未向律师事务所汇报、征求同意而擅自收案,其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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