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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张某(男,35岁)某大学法律系副教授。1997年10月其弟在一次宅基地纠纷中将对方打成重伤,因张某的成功辩护,其弟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张某在当地声望大增,一些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开始委托张某为诉讼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张某认为从事刑事辩护无利可图,遂一一拒绝。张某认为办理经济纠纷案件可获得高收入,但因没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和获得律师资格,在接案、办案中受到很大限制,于是张某通过其同学(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向他的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了有关张某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报送申请材料的15日内提出了审查意见,同意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在收到申请材料的第二个月内对材料进行了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张某进行了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考核,经考核同意报司法部审批。张某调人行政机关工作后,能否兼任执行律师?
  •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张某调人市行政机关工作后,就属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因此,张某不能从事律师工作。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实行资格和执业分隔的制度,其资格可予以保留,但不得执业。此后,张某认为自己有法学副教授的职称,通过考核,省司法厅又已将同意授予其律师资格的意见报司法部审批,自己成了一名名副其实的律师,从此开始公开承揽律师代理和诉讼业务,并出庭辩护。19977年12月10日张某调人某市行政机关工作,次年3月14日其律师资格被司法部正式批准。张某及时申请律师资格证书。由此,张某认为凭着自己的社会地位和较高的信誉,可以在工作之余作为兼职律师大显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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