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某刑事案件中,证人是一名年纪为13周岁初一的学生,案发当时在现场看见犯罪嫌疑人丢弃凶器,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提请证人出庭,审判长以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或年幼的人均都不能作证人为由,不予准许。请问,审判长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
不正确。
理由: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或年幼的人并非都不能作证人,他们可以对与自身健康、精神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事件作证。本案中,初一学生虽未成年,但对其亲眼看见嫌疑人丢弃凶器一事,仍可作证。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
- 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的作用有哪些?
-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何种情况下有权
- 票据背书公证是怎样一种公证?
- 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 什么是律师的涉外非诉讼业务?
- 什么是一般代理?
- 律师承办具体民事诉讼案件代理业务的直接根
- 公证与签证怎样区别?
- 什么是律师法律责任?
- 取消律师资格的情形有哪些?
- 什么是占编律师事务所?
- 简述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特征?
- 什么是企业兼并、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合同公
- 公证员协会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怎样的?
- 侦查阶段的律师法律帮助的内容有哪些?
- 律师办理的非诉讼事务的法律文书有()
- 1996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
- 拒绝辩护、代理权怎样理解?
- 只要取得律师资格,公民就可以以律师身份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