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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高某,男,17 岁(1983 年9 月出生),某中学学生。高某与女同学吴某以“谈朋友”的名义交往了一段时间。不久,吴某以家里不同意而且自己还要专心考大学为由与高某断绝了关系。此后,高某多次威胁要杀死吴某。2001 年7月6 日,吴某在母亲陪护下住进县城一家旅馆准备参加高考。7 月8 日晨8 时许,吴某由母亲陪同前往考场,刚走出旅馆没几步,高某冲了上去,一把抱住吴某,并将装有高某自制的爆炸装置的挎包挂在李某身上,随即跑开。吴某尚未来得及将挎包摘下,就听“轰”的一声,吴某被炸死,吴母身受重伤,高某和路过的刘某、王某也受了轻伤。试分析:对于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 (1)高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2)高某在公共场所以爆炸的方法实施杀人行为,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
    (3)高某年满17周岁,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由于高某未满18 周岁,依照刑法规定,对高某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不得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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