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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被告人王某,男,34岁,工人。2003年3月至2003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将其伪造的4170公升汽油票分别以2.O0元/公升和2.30元/公升的价格,先后销售,得款8000余元。归案后,被告人王某自恃已将作案工具“全部销毁”,便拒不交待伪造汽油票的犯罪事实,只说汽油票是从单位司机手中买来的。但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了如下证据: (1)王某现工作单位证明,单位既无汽车又没有售出过汽油票。  (2)对假汽油票的鉴定表明: ①伪造者具有一定的印刷技术和排版知识; ②票面上的图章系胶皮质印章所盖; ③假汽油票是用印刷厂的稀乳胶装订成册的。  (3)王某原工作单位证明,王某曾做过三年印刷工,有一定的印刷、排版技术。  (4)从王某家搜查提取的厚5毫米胶皮板一块,上有直径6厘米圆孔,与假油票上图章直径吻合。 (5)某印刷厂职工李某证明,王某在2003年2月找他要过该厂稀乳胶一两多。  (6)从王某家中查获刻字刀一把,《怎样刻印章》书一册(上面有王某阅读时做的标记)。   (7)赵某证明,王某曾用真假汽油票各一张让他辨别真伪。  (8)岳某证明,王某曾对他炫耀说,我会刻汽油票,你想不到我还有这一手吧!  (9)帮助王某出售汽油票的同伙徐某证明,王某对他说过,到哪里也别说汽油票是伪造的,就说是买的。 本案中,公安人员侦查收集到了哪些种类的法定证据?(请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如物证、书证等分类列举)
  • 物证:从王某家搜查提取的厚5毫米上有直径6厘米圆孔胶皮板一块、刻字刀一把。
    书证:王某现工作单位证明、王某原工作单位证明、《怎样刻印章》书一册。
    证人证言:某印刷厂职工李某证言、赵某证言、岳某证言、徐某证言。
    鉴定结论:对假汽油票的鉴定结论。
    犯罪嫌疑人供述:王某否认伪造汽油票的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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