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宣汉县某单位职工王某和女青年李某结婚不久,王某迷上了赌博,经常输钱,夫妻俩常常吵架。脾气暴躁的王某动不动便将妻子打得鼻青脸肿。1999年3月的一天,王某又因李某唠叨其输了钱,对着李某的胸、腹部一顿拳打脚踢。李某被诊断为脾脏破裂,随后其脾被切除。李某决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通过法医鉴定,她的伤情属重伤和七级伤残。之后,她又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丈夫王某的刑事责任。宣汉县公安局于2000年6月对王某刑事拘留,同月,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法院提起公诉。谁负有举证责任?为什么?
  • 由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主要为自诉人)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并证明其有罪的责任,若不履行该证明责任就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从本条规定可以发现,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控诉由控诉方承担。因此在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在公诉案件中,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公诉人和当事人都可以向法庭提供证据,但是,当事人提供证据,显然不是证明责任,而是诉讼权利,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证据有疑问时,要以调查核实,但并非单独提供新的证据,因此,法院也不可能承担证明责任,所以,承担证明责任的,只可能是检察机关和自诉人。
    本案中,被害人李某被打成重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属于公诉案件,因此应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当然被害人李某也可以提供证据,但这是她的权利而不是证明责任。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