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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被告人王某,男,34岁,工人。2003年3月至2003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将其伪造的4170公升汽油票分别以2.O0元/公升和2.30元/公升的价格,先后销售,得款8000余元。归案后,被告人王某自恃已将作案工具“全部销毁”,便拒不交待伪造汽油票的犯罪事实,只说汽油票是从单位司机手中买来的。但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了如下证据: (1)王某现工作单位证明,单位既无汽车又没有售出过汽油票。  (2)对假汽油票的鉴定表明: ①伪造者具有一定的印刷技术和排版知识; ②票面上的图章系胶皮质印章所盖; ③假汽油票是用印刷厂的稀乳胶装订成册的。  (3)王某原工作单位证明,王某曾做过三年印刷工,有一定的印刷、排版技术。  (4)从王某家搜查提取的厚5毫米胶皮板一块,上有直径6厘米圆孔,与假油票上图章直径吻合。 (5)某印刷厂职工李某证明,王某在2003年2月找他要过该厂稀乳胶一两多。  (6)从王某家中查获刻字刀一把,《怎样刻印章》书一册(上面有王某阅读时做的标记)。   (7)赵某证明,王某曾用真假汽油票各一张让他辨别真伪。  (8)岳某证明,王某曾对他炫耀说,我会刻汽油票,你想不到我还有这一手吧!  (9)帮助王某出售汽油票的同伙徐某证明,王某对他说过,到哪里也别说汽油票是伪造的,就说是买的。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什么?根据本案中所获得的证据,能否认定被告人王某有罪?理由是什么?
  •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根据上述证据能认定王某有罪。
    本案中所获得的证据中,没有证明被告人王某有罪的直接证据,但是现有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否定了王某的辩解,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得出了唯一的结论,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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