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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被告乙按欠条归还欠款6000元。法院查明,2004年5月10日,乙向甲出具欠条一张,注明欠款8000元。6月10日,乙又还款给甲,甲在欠条上加注“还欠款2000元”。而乙辩称,当时是还款6000元,欠条上注明的“还欠款2000元”就是尚欠款2000元。根据上述案例,按照“民事证据规定”应怎样解释?
  • 汉字的一字多解有时会引起歧义,这种情况发生到诉讼中就会使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本案就是这样.所以,不能说哪一方的理解没道理.但是结合本案的案情,法官在裁判时就要进行具体的分析.由于此加注是原告所为,如果他将原来的欠款8000元划掉写上实际的还款数额,或者用"归还欠款XX元"等进行表述,就不会产生歧义.因此语义不明的责任应由其承担,而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按乙已经归还6000元,尚欠2000元未还进行判决.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角度讲,原告主张被告欠款6000元要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而现有的证据只证实了两种可能性,所以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样的判决结果同样也不能保证符合案件的事实真相,但是却可以使判决产生一个规则的导向作用——当事人在书写欠条时一定要慎重,否则后果只能由自己承担,这样可以从根本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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