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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盗窃案件中,被害人的陈述中有以下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出事那天,我5点下班,5点半回家,一看家中的门被打开了,我赶紧进屋查看,发现屋内别的东西都没有动,只是我装首饰用的包被打开了,包内的祖传玉马不见了。”  第二部分:“三天前的晚上,我们单位的同事小王来我家玩,我将这个玉马拿给她看,她当时爱不释手,并说有了这个玉马下半辈子不用愁了。”  第三部分:“小王这个人很爱虚荣,好打扮,平时性格开朗,见人有说有笑,但是这两天总是不爱说话,老是躲着我走,我看这件事很有可能是她干的。”  第四部分:“警察同志,这个玉马在我家传了七八代,价值连城,你们可一定要帮我找回来。” 在上述陈述中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有哪些?为什么?
  • 上述陈述中的第三、四部分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为根据证据的客观性理论,言辞证据中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只能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而不能是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和判断。
    本案中,第一、二部分都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所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第三部分是被害人的自我判断不是案件事实,第四部分是被害人的请求也不是案件事实的陈述,所以,本案中第三、四部分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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