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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6年9月16日,原告黄某某因患心肌炎前往被告某省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就诊。就诊大夫听诊后,告知黄的母亲患者病情已经好转,并约定八天后来医院复查。同年9月24日下午4时许,黄在其母陪护下按照约定来到医院复查病情。接诊大夫听诊后,确定黄的病情已基本痊愈。这时,黄母告诉大夫其女儿有感冒症状,主治大夫听诊后给黄开取了药物和针剂,值班护士即给黄进行静脉注射。约十余分钟后,黄即出现寒颤等异常现象,该院抢救后,黄脱离生命危险。但经住院治疗诊断为"脑水肿"。随后黄出现痴呆。为此住院治疗38天,花去医疗费3130.55元。黄某某在其父母陪同下,先后前往兰州、西安等地治疗,均无任何效果。现黄某某已完全丧失生活能力,并还需继续治疗。原告认为,他们一家为此遭受了巨大的损失,精神上也受到了极大的压力,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省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赔偿。医院则以治疗正当,没有任何过失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中,法院要求被告提供原告黄某某住院治疗期间的一切病例材料。但医院仅提供了对原告黄某某的诊断证明,没有提供其他材料。后虽经多次催促,被告均未提供。最终法院利用推定规则判定医院败诉,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案例请说明:何谓推定?如何适用?本案中法院运用推定在认定案件事实有何依据?
  • 所谓推定: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即推定是依法进行的关于某事实是否存在的推断,而这种推断又是根据其他基础事实来完成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推定的适用都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其第9条也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另一事实的,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这是因为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持有对自己不利的证据的一方当事人为避免败诉,一般不会将这一证据提交给法庭,也不会在证据交换中使用。为了体现诉讼的公平,法律规定如果有对方当事人证明或法院根据有关证据和经验法则发现该证据掌握在其手中,在法院要求其提供的情况下,持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就可以使用该规定,推定一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该持有者。可见,推定规则决定了整米国内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上述案件中,法官在认定案件过程中充分运用了推定规则,转移了证明责任。法院在原告黄某某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况下,依据生活的经验可推定出一个事实,即被告持有原告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证明材料,而这证明材料是不利于被告的。在法院多次要求提供的前提下,医院拒绝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法院当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75条的规定适用推定原则,判决被告败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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