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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申请设立商业银行应提交的书面资料
  • 筹建商业银行,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银监会提交筹建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发起人应提交《商业银行法》第14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1、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建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2、可行性报告;
    3、银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该机构筹建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筹建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商业银行筹建完毕,应向银监会提交开业申请。银监会审查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商业银行法》第15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如章程草案、验资报告、高管资格证明、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等。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核准的,颁发金融许可证。
    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该机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出开业延期申请,银监会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商业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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