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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环保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一家矿山企业30万t/a铁矿石采选项目进行“三同时”监察时,发现该企业已办理30万t/a铁矿石采选项目“环评”审批手续,但正在建设实际采选能力为45万t/a的选厂和尾矿库,针对这一行为,该如何处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现场告知企业,立即停止建设,限期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逾期未重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可以处已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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