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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2009年10月,甲公司与刘某等签订劳动合同,规定每月工资1250元,每月10日前支付工资。2010年,公司的产品销路遇到困难,经济效益受到影响。公司为摆脱2010年6月决定,凡是本公司的职工,今后每月工资以人民币支付部分比以前减少500元,没有支付的部分以本公司的产品补齐。刘某等人均是从农村招来的职工,家境贫困急需要用钱,要求公司按原来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工资,公司不同意,遂发生争议。 甲公司以公司产品代替货币支付工资的做法是否合适?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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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不合法。根据《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②甲公司应当取消以公司产品代替货币支付工资的决定,立即给付拖欠职工的工资,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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