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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杨某与赵某因偶然原因而相识,随着来往的增多渐渐产生感情,双方准备结婚;但由于杨某不满22周岁,受结婚登记年龄的限制无法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的同居行为导致赵某怀孕,杨赵两家便于1985年10月,按照当地的风俗,摆了酒席,为杨某和赵某举行了婚礼。之后双方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杨某已经达到法定婚龄以后,双方仍未办理婚姻登记。1986年5月,赵某生下一子,取名杨志强。1987年春天,杨某外出打工,不久认识了一起打工的姑娘肖某(21岁.),在工作中二人多有接触,渐渐产生了感情,肖某虽然知道杨某已与他人举办过婚礼,但她认为,没有领证就不算夫妻,自己完全有权与杨某登记结婚,并要杨某妥善处理与赵某之间的问题。杨某同赵某商量分手之事,遭到赵某坚决反对,认为自己与杨某是合法夫妻,就是离婚也得由法院判决。1990’年2月,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何谓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何在?在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况下,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中指出: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
法》施行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于1994年2月1日施行的,自该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仅为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本案中,杨某与赵某在举办婚礼之时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未确立。但其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生儿育女,周围群众也已认可了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在杨某满22周岁之后,双方本应补办登记,以使婚姻登记关系得到法律的正常保护,但双方仍未办理。此时,双方除未登记之外,都已经符合婚姻的成立要见,由于双方的同居行为发生在1986年3月15日以前,在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条件,法院应该认定双方属于事实婚姻并做出离婚判决。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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