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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被告马某的女儿马婷在读完小学六年级之后马某觉得女孩予书读得再多也没有用还 不如帮自己务农,等再大一些就把她送出去打工,来缓解家中的经济状况。事实上马某在 当地并不算穷,完全有能力让女儿读初中。由于马婷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加之周围人的劝 说,马某勉强让马婷初中一年级读了一个学期,但在1999年春季开学以后,马某就不让 马婷去读书了,马婷苦苦哀求,马某执意不听。马婷的班主任和某县某镇初级中学的校领 导多次来做马某的思想工作,希望马某能够让马婷读完初中,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但工某 就是不听,并于当年4月将马婷送至远房亲戚家中帮亲戚看小孩并在该地打零工。原告某 县某镇初级中学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马某送女就学,以完成义务教育。马某拒送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应当如何处理?
  •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人学。在本案中,某镇初级中学应向县教育局做反映,县教育局再责令该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对马某进行批评教育。马某如接受了政府的批评,表示改正错误,送女儿按照法律要求完成9年义务教育,就使问题得到了解决。如果马某在接受有关部门批评教育以后,仍拒绝送马婷入学,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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