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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77年4月,现役军官罗强带着4岁的儿子罗小锋与女教师宋杉再婚。罗强因职业 关系常年不在家,每月给宋杉寄来50元钱作为儿子的抚养费。罗小锋与宋杉共同生活, 宋杉承担了照料罗小锋日常生活的.责任。1992年6月,罗强病故。同年9月,罗小锋参 加了工作。1999年6月宋杉退休,因体弱多病,支出较多,便向罗小锋提出,每月给150 元赡养费。而罗小锋认为,自己从小与宋杉共同生活,受宋照料,但抚养费由其生父承 担,与宋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故不同意给宋赡养费。宋于2001年5月向人民法院起 诉。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确定?
  • 《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即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结婚时,继子女已成年非独立生活,或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未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故他们之间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没有法定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种是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即未成年继子女或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他们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有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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