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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裁判离婚的立法原则。
  • 从离婚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在裁判离婚的立法原则上,出现过三个基本原则或称三个主义,分别是过错主义、目的主义和破裂主义。(1)过错主义。所谓过错主义,是指夫妻一方得以夫妻关系存续中他方有违背婚姻义务的特定过错行为,作为诉请离婚的依据。过错的理由由法律规定,一般包括通奸、重婚、遗弃、谋害、酗酒、吸毒、犯罪等。由于这些过错行为致使对方无法与之共同生活而提出离婚,造成婚姻关系解除的责任在于过错一方,故又称为有责主义的离婚立法原则。(2)目的主义。所谓目的主义,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的客观原因,致使夫妻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婚姻目的难以达到的,当事人双方或者另一方可以诉请离婚。这些客观原因包括:一方有恶疾、一方有不可治愈的精神病、不能人道、一方失踪达一定年限等。(3)破裂主义。所谓破裂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得以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我国现行法律称为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破裂主义总的精神在于,不问离婚原因和理由,只看婚姻关系或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只要婚姻关系实际上已经破裂了,就应当准许离婚。但是在如何认定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的问题上,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情况比较复杂。裁判离婚的原则虽可以分为三种,但在一个国家中单纯适用一个原则的情况并不多。很多国家往往是把三个原则中的两个甚至三个综合在一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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