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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纪某系某村村民。1999年,纪某南下到劳务市场求职,在劳务市场,纪某遇到两个 自称是同乡的陌生人,这两个人以招工为由,把纪某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求妻心切的史 某。史对纪软硬兼施,迫使纪嫁给自己,纪"了生存,只好答应了史的要求,1999年9 月,史与纪举行了婚礼,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史对纪严加看管,只要家里无人便将纪反锁 在家中,防止其逃跑。2001年工1月,纪生育一子。生育孩子 后,史认为纪作了母亲不太可能逃跑了,便放松了对纪的看管,2002年1月,纪趁史不 在家,逃回老家,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婚姻。法院是否应该撤销该婚姻?
- 可撤销婚姻是指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的可撤销条件时,撤销权人可在法定期限之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关系。如果当事人依法行使请求权,该项婚姻应当予以撤销;如当事人放弃请求权,该项婚姻有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构成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是“因胁迫结婚的”,撤销权人是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是“自结婚登记之‘8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6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同时,根据该解释,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撤销期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该婚姻如果被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则该婚姻自始不发生效力,在同居期内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例一方所有的除外。可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后果与宣告婚姻无效的后果基本相同。该宣告具有溯及力,婚姻视为自始不存在,既不发生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不发生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只发生同居关系。在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上,按《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并参照处理未婚同居案件的子女抚养的相关司法解释来处理。本案中,法院应该根据纪某的请求,撤销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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