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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其亲属随迁有什么规定?
  • 《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随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配偶及待业子女、未成年子女,接受安置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安排工作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安排。
    新党组字〔1984〕132号规定: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由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动一名有工作的子女(包括配偶)到安置地区工作。原则上在对口的系统安排;到乌鲁木齐地区安置的离休干部,随调子女是县处级干部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负责安排,一般干部和工人由劳动人事厅统一在自治区区级单位、中央驻疆单位及乌鲁木齐市安排。兵团安置的离休干部,其随调子女由兵团安排。各地、州亦照此办理。
    经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批准在乌鲁木齐市、昌吉市各干休所安置的离休干部,随调子女一律由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昌吉州党委老干部局负责提出需安置人员名单及档案材料,经自治区、昌吉州人事、劳动部门核定后,采取指令性的分配办法,交由有关单位接收安置。各接收单位要将此项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来完成,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借故推诿;离休干部随调子女调出地区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参照安置地区人事、劳动、老干部工作部门的商调材料,认真审查,积极商请随调子女原工作单位准予调出,待落实接收单位后,凭调入地区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签发的调令办理调动手续;离休干部随调子女(包括随调子女的配偶和子女),一般不包括其户口在农村的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子女。确需随迁的,须在原地“农转非”后方能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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