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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13年7月,某市税务机关拟对辖区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该房产开发项目的资料如下:  (1)2011年3月以8000万元拍得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宗土地,并缴纳契税;因闲置1年,支付土地闲置费400万元。  (2)2012年5月开始动工建设,发生开发成本5000万元;银行贷款凭证显示利息支出1000万元。  (3)2013年6月项目已销售可售建筑面积的80%,共计取得收入20000万元;可售建筑面积的20%投资入股某酒店,约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4)公司已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了土地增值税600万元,并聘请税务中介机构对该项目土地增值税进行审核鉴证。税务中介机构提供了鉴证报告。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省级政府规定其他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要求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回答税务机关能否对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滞纳金,简要说明理由。
  • 税务机关不能对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滞纳金。根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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