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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周某系H公司员工,2005年3月进入该公司工作。2005年3月至2010年3月,H公司一直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为公司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公司要求周某本人也以个人工资2%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从2010年4月开始,H公司由于效益下滑,没有继续为职工交纳保险费。2010年5月,H公司因经济效益不好而被迫破产倒闭,周某因此失业。失业后,周某办理了失业登记,同时开始物色新的工作。H公司在缴纳失业保险费方面是否合法?为什么?
  • H公司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为公司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是合法的,但其要求周某本人以个人工资2%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依《失业保险条例》第6条固定,用人单位本应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职工个人缴纳比例为个人工资的1%。因此,本案中,H公司要求周某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是错误的,该多交费用部分实际上为H公司克扣。因此H公司应将周某2005年3月多交的适应保险费退还予周某。此外,根据《劳动法》第91条第(1)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周某还有权要求H公司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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