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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市工商局2006年分别于3月1日、3月12日、3月28日共计三次接到消费者关于电线电缆质量问题的申诉,经查证均属实。于是市局决定对辖区流通环节电线电缆进行一次不定向监测。 市局与该市一检验机构(有资质)口头达成承检协议,3月29日,市局安排两名执法人员(因该检验机构当天较忙,市局告知不用该单位抽样人员参加),对辖区流通环节电线电缆进行抽样,共抽样12组并于当日将样品送该检验机构。4月2日,市局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其中7组样品不合格。4月10日市局将7组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及结果送达被监测单位,4月26日在被监测单位均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市局决定对不合格商品立案调查并采取扣留措施。 在此过程中,市局有哪些失误?
  • 1、监测之前应当制定计划并报省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2、抽样应由市局执法人员会同承检单位抽样人员共同来完成。
    3、4月2日检验机构出具报告后,应同时送达标称生产厂家确认。
    4、市局应在收到检验报告5日内将检验结果送达被监测单位,即应在4月7日前送达全部12组样品的检验结果。
    5、应在送达检验结果的同时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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