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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甲在建房时剩余5000块红砖,而刚好乙也要建房,于是甲将这些砖头转让给乙,口头约定按市价每块0.2元计算。一年后,乙仍然没有还款。甲在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付款1000元,并提供了证人关于砖头数量的证明。而乙辩称这些砖头数量不错,但红砖当时的市场价格每块只有0.15元,而甲在起诉时并未提供砖头价格的证明,乙也未提供砖头价格的证明。按照“民事证据规定”应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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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本应打赢的官司,由于其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可以在法官行使释明权的情况下撤诉后重新起诉。因为撤诉以后,原告就可以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将该举的证据全部举出来。
当然,如果原告不撤诉,法官就应当按每块红砖0.15元的价格进行判决,因为被告对此价格认可,属于证据规则中所说的“白认”,而原告又不能举出超过此价格的证据。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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